(2017)晋070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左守叶与牛喜顺、王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守叶,牛喜顺,王艳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1731号原告左守叶,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牛喜顺,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王艳珍,女,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牛喜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守叶与被告牛喜顺、王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守叶��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左守叶负担。审判员 白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邱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