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行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荣辉、田衍明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荣辉,田衍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荣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衍明。委托代理人:田荣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号。法定代表人:任文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钾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超,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田荣辉、田衍明因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以下简称国土长安分局)作出的《滦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御景花园”项目的拟征土地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违法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行终3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荣辉、田衍明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违法,这和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没有任何关系。(二)一审“认定申请人滥用诉权”是没有依据。(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理由不能成立。《滦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御景花园”项目的拟征土地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国土长安分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田荣辉、田衍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滦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御景花园”项目的拟征土地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违法。这里所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直接产生实际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故一、二审裁定驳回田荣辉、田衍明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查,田荣辉从2013年至今,因所在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认为其权利被侵害并以此为由,以个人名义,或联合本村数名村民,或担当百余名村民诉讼代表人等形式,提起各类行政案件百余件,其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要证明土地征收违法和争取土地补偿的利益。但田荣辉等人在对相关土地征收中的诉讼请求获得法律支持情况下,又围绕该征地行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其申请次数频繁、申请事项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类似诉讼请求,甚至明知无正当理由也要提起诉讼。其诉讼的根本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得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是借此扩大影响力,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其行为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其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有悖诚信原则,违背诉权行使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浪费行政司法资源,显然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一审裁定认定田荣辉等人滥用诉权,亦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田荣辉、王衍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田荣辉、田衍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焦玉珍代理审判员 温永宏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