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武杰、王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武杰,王君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440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磊,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京城,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杰,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王君梅,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杰、王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2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