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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熊生成与李得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生成,李得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熊生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得寿,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熊生成与李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得寿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具体下落不详,名下除一辆汽车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熊生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玲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