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熊生成与李得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生成,李得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熊生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得寿,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熊生成与李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得寿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具体下落不详,名下除一辆汽车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熊生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玲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