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全椒县大墅镇麦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大墅镇麦购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6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大墅镇麦购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全椒县。经营者:刘永星。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大墅镇麦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德敬审 判 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曹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