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方正、刘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方正,刘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918号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明珠餐馆9楼),组织机构代码78749385-6。法定代表人:廖申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方正,男,成人,住荣昌区。被告:刘燕,女,成人,住荣昌区。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方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建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