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执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侯凤云与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凤云,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049号申请执行人:侯凤云,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大牛群村**组。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国营八家农场本街。法定代理人:孟凡明,经理申请执行人侯凤云与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5日作出的(2015)建黑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暂无任何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0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