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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康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贻津、刘诗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贻津,刘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康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刘贻津,男,汉族,1950年8月16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被执行人刘诗坤,男,汉族,1970年9月4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本院在执行刘贻津与刘诗坤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诗坤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诗坤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诗运审 判 员  钟骏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