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竹香与童小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竹香,童小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5216号原告:孙竹香,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柳涛,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小红,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楼。负责人:蔡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钰华,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竹香诉被告童小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竹香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竹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孙竹香已预交)、鉴定费2320元(原告孙竹香已预交)合计3885元,由原告孙竹香负担;鉴定人员出庭费5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