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会才与金学哲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会才,金学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才。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学哲。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春,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会才因与上诉人金学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4民初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张会才与金学哲于2011年8月31日签订个人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范围,合伙期限,出资方式,盈余分配等合伙事项。签订合伙协议后张会才、金学哲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投资义务及合伙事务,故双方之间形成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个人合伙协议中的合伙期限为龙源华府D2、D6号楼工程工程竣工之日,现龙源华府D2、D6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即张会才与金学哲之间合伙关系解除的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重审。张会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金学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玉石审判员 李照令审判员 咸柱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