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寅峰与孙美芝、辛成禄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797号申请执行人:孙寅峰,男,汉族,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开发区。被执行人:孙美芝,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开发区。被执行人:辛成禄,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开发区。孙寅峰申请孙美芝、辛成禄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47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寅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476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梅新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