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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寅峰与孙美芝、辛成禄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797号申请执行人:孙寅峰,男,汉族,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开发区。被执行人:孙美芝,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开发区。被执行人:辛成禄,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开发区。孙寅峰申请孙美芝、辛成禄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47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寅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476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梅新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