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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8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山南村岐阳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关荫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山南村岐阳股份合作经济社,关荫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8259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山南村岐阳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山南村。社长:关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乐,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迎霞,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荫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南,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霞,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山南村岐阳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关荫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经审查,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道春审 判 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邓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