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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晓斌与缪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晓斌,缪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332号之一原告:邹晓斌,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生,住定南县。被告:缪怡,男,汉族,1988年3月17日生,住定南县。原告邹晓斌与被告缪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邹晓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缪怡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晓斌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晓斌撤诉。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