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晓斌与缪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晓斌,缪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332号之一原告:邹晓斌,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生,住定南县。被告:缪怡,男,汉族,1988年3月17日生,住定南县。原告邹晓斌与被告缪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邹晓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缪怡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晓斌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晓斌撤诉。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