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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7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湾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湾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272号原告:王丽娟,女,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湾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娟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湾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悦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