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春与程玉琴、贾宽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程玉琴,贾宽年,高磊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257号原告李春,男,194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程玉琴,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贾宽年,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磊鑫,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与被告程玉琴、贾宽年、高磊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孟繁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