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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冯某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冯某某,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887号原告:胡某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某某,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被告:申某某,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3日,原告胡某某申请追加申某某为本案被告,本院依申请追加申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