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4、李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女,193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三峡新能源水电控股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女,1965年6月21日���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北约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李某3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4,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李某2、李某4、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田某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田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田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屠 育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毕凤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