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成都智纲文化传播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成都智纲文化传播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57号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智纲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路***号附**号*层。法定代表人:陈浩兵。原告李向晖与被告成都智纲文化传播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向晖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