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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毛洪建与尹双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洪建,尹双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2317号原告毛洪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德新,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双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尹丽丽,女,汉族,系被告尹双印女儿。委托代理人贺蕾,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洪建诉被告尹双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洪建委托代理人李德新,被告尹双印委托代理人尹丽丽、贺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洪建诉称,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2016年11月23日,在驻马店市××城区××办事处××村小毛庄,因建房留出路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将其打伤,后原告先后在驻马店市肿瘤医院、解放军159医院、郑州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共支出医疗费13732.58元。后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对被告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双方因赔偿事宜经派出所和马堰村委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682.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10元、营养费190元、护理费1767元、误工费2147元、交通费566元、共计13732.58元。被告尹双印辩称,1、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系原告在先挑起纠纷进而发生厮打,原告系主要过错。2、原告请求的部分过高,且主要治疗花费系××,跟本次纠纷引起无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在驻马店市××城区××办事处××村小毛庄,毛洪建和尹双印因邻里琐事发生口角,双方未能冷静处理,进而引起纠纷,后尹双印将毛洪建打伤。经法医鉴定,毛洪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当日毛洪建被送往驻马店肿瘤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915.11元。2016年11月24日,毛洪建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眼挫伤;2、眼上睑下垂;3、眼睑血肿;4、结膜下出血;5、××;6、鼻开放性外伤;7、××。于2016年12月12日出院,住院18天,毛洪建支出医疗费6623.83元。2016年12月7日,毛洪建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支出医疗费1143.64元。2016年12月20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对尹双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尹双印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另查明,毛洪建系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马堰村委小毛庄村民,系农村户籍。毛洪建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李冬梅一人护理。庭审中,毛洪建提供交通费票据62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书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尹双印将原告毛洪建致伤的事实清楚,有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治安处罚决定书在卷为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尹双印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毛洪建对该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依据原、被告在此次纠纷过错大小,确定原告毛洪建负担20%责任,被告尹双印负担80%责任。原告毛洪建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其实际支出8682.5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实际住院18天,每天20元计算,共计360元。3、营养费按其实际住院18天计算,每天10元,计款180元。4、护理费按其实际住院18天计算,护理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年收入30482元/年标准计算,数额为1503.22元(30482元/年÷365天×18天×1人)。5、原告毛洪建误工期限为18天,其误工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0853元/年标准计算,计款535.22元(10853元/年÷365天×18天)。6、交通费本院酌定200元。以上(1-6)项共计11461.02元。根据原、被告的过错责任,被告尹双印应当承担80%赔偿责任,计款9168.82元。原告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尹双印辩称原告受伤主要治疗花费系××的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尹双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毛洪建各种损失9168.8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毛洪建负担25元,被告尹双印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