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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江汇与被执行人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江汇,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付江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保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钟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江汇与被执行人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耿安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