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民终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纪庚、杨广申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纪庚,杨广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1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纪庚,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云、李玉焕,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申,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纪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云、李玉焕,被上诉人杨广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双方因股权转让纠纷,应首先确定本案举证责任,查清转让款项是否足额支付,查清相应的各种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纪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月花审判员  董建一审判员  解宝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志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