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申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一峰、林春杰诉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撤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再审复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一峰,林春杰,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龙岩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一峰,男,194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春杰,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龙岩市行政办公中心主楼西侧六楼)。法定代表人林旭,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天云、蔡星峰,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78号。法定代表人魏克良,主任。原审第三人龙岩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主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徐旺兴,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林一峰、林春杰因诉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撤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行终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林一峰、林春杰以其与被申请人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经协商调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林一峰、林春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一峰、林春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江凌代理审判员 王有章代理审判员 黄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雷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