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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尚德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朝阳支公司、张吉、佟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德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朝阳支公司,张吉,佟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77号原告:尚德贵,住辉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住所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朝阳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告:张吉,住辉南县。被告:佟岩,住辉南县。尚德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朝阳支公司、张吉、佟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尚德贵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德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15.00元,减半收取计257.00元,由尚德贵负担。审判员  白喜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秋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