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尚德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朝阳支公司、张吉、佟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德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朝阳支公司,张吉,佟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77号原告:尚德贵,住辉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住所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朝阳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告:张吉,住辉南县。被告:佟岩,住辉南县。尚德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朝阳支公司、张吉、佟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尚德贵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德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15.00元,减半收取计257.00元,由尚德贵负担。审判员 白喜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秋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