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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阎秀丽、柯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秀丽,柯桂香,张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阎秀丽。被执行人柯桂香。被执行人张福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宁小杰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