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阎秀丽、柯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秀丽,柯桂香,张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阎秀丽。被执行人柯桂香。被执行人张福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宁小杰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