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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与刘绍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刘绍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59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路401号。负责人:陈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周、花正路,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绍军,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负责人:李玮,总经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绍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