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6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冯伟与被告张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张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632号原告:冯伟,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张玲,女,约35岁,现住址不详。原告冯伟与被告张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冯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原告冯伟负担。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