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595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亚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595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职员。被告孙亚东,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汪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