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9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保25号申请人刘素萍与被申请人吴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保25号刘素萍:你在本院审理的你与吴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湘1129民初9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吴金莲在华融湘江银行XX县支行XXX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XX瑶族自治县支行XXX账户的存款共计312745元;冻结期限一年(执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二、查封担保人蒋湘球所有的座落在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长征路金龙华苑飞龙园6号楼3单元的商品房一套(房权证号:XX县房权证沱江字第X**号),查封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由担保人蒋湘球管理、使用。现上述财产保全的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规定,通知如下:财产保全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