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程晓波与高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晓波,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18号申请人:程晓波,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高斌,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程晓波申请高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晓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斌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五道街银达大厦3单元5-1室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晓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内0781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高斌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五道街银达大厦3单元5-1室房产。现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