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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秀珍与马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52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孙秀珍,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金龙,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完毕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秀珍与被执行人马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