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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南西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荣欣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荣欣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339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南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家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勋,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荣欣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爱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南西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荣欣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南西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上海荣欣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南西广告有限公司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上海荣欣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南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荣欣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南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荣欣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