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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郫县晨鸿建材有限公司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阳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晨鸿建材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阳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97号原告郫县晨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安德镇政府路商业街1号。法定代表人杜茂彬,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跃鲜,系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尔龙,职务:不详。被告阳文学,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郫县晨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阳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郫县晨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郫县晨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郫县晨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郫县晨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