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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7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张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思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901号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思军,男,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思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鸿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宝山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丽????????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