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西安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兴,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93-1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晟森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额外诉请要求支付利息,该部分诉请无任何依据。被上诉人故意增加涉案诉讼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恶意诉讼意图明显。上诉人晟森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兴陕西分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不存在故意增加诉讼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000万元,西安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从被上诉人中兴陕西分公司起诉所主张偿还的各项数额来看,诉讼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晟森公司虽提起上诉称中兴陕西分公司存在恶意诉讼,故意提高涉案诉讼标的的情形,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西安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平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