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丁艳飞、丁换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艳飞,丁换弟,献县中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丁艳飞,男,1987年6月生,住河北省献县。申请执行人:丁换弟,女,1971年6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献县中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乐寿镇七里冢村106国道西。丁艳飞、丁换弟诉献县中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所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390000元。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未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至本金结算清为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1090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