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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海智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洁、谭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智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洁,谭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260号原告:北海智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广东路与杭州路相交南面智弘银城绿洲小区商住楼铺面。法人代表:徐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京,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服务中心经理,住北海市。被告:袁洁,女,1970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被告:谭永红,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原告北海智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洁及谭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北海智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智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海智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减半收取)。审判员 梁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