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车可欣与被告许垣泽、郑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可欣,许垣泽,郑海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495号原告:车可欣,女,200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理人:肖卓(系车可欣母亲),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成,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垣泽,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郑海成,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主要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可欣与被告许垣泽、郑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可欣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郑海成名下的豫S6L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或查封、冻结被告许垣泽、郑海成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提供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承保的10万元的损失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车可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郑海成名下的豫S6L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冻结被告郑海成、许垣泽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