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朝能、夏德芬、白正大、杨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杨朝能,夏德芬,白正大,杨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6908851163。负责人:贺俊,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朝能,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被执行人夏德芬,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被执行人白正大,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杨发斌,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朝能、夏德芬、白正大、杨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元谋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50627.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