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谭隆隆、李永等与张木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隆隆,李永,谭海军,谭国林,谭云学,谭卫权,覃恩山,黄伦,张伟进,韩进,钟文清,黄日强,张木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23民初700号原告:谭隆隆,男,壮族,1980年1月8日出生,广西合山市人,住广西合山市。原告:李永,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谭海军,男,壮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广西合山市人,住广西合山市。原告:谭国林,男,壮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广西合山市人,住广西合山市。原告:谭云学,男,壮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广西合山市人,住广西合山市。原告:谭卫权,男,壮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广西合山市人,住广西合山市。原告:覃恩山,男,壮族,1979年9月6日出生,广西柳城县人,住广西柳城县。原告:黄伦,男,壮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广西忻城县人,住广西忻城县。原告:张伟进,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日强,男,汉族,1961年5月20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清,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韩进,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钟文清,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黄日强,男,汉族,1961年5月20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张木光,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现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谭隆隆、李永、谭海军、谭国林、谭云学、谭卫权、覃恩山、黄伦、钟文清、黄日强、张伟进、韩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木光支付12位原告的拖欠工资,分别是谭隆隆7267元,李永4055元,谭海军3110元,谭国林4500元,谭云学4427元,谭卫权7999元,覃恩山2009元,黄伦2991元,钟文清7441元,黄日强6771元,张伟进5059元,韩进6138元,一共是61767元人民币(自2015年6月份至今);2.由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份起,被告张木光在广东省××××期工业园,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广东坤达管业有限公司承包公司厂房的钢结构工程,先后聘用包括12位原告在内的工人为承包的工程施工,以工作日单价计算劳动报酬;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均为口头约定。自2015年8月份起至2016年12月份,被告张木光以广东坤达管业有限公司未结算完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张伟进等12名原告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89525元。2015年12月8日,12位原告向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被告张木光拖欠工资的行为。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依法多次向被告张木光作出整改通知,但被告张木光以在外地和没钱等不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整改,并更改个人联系方式。2016年春节期间,广东坤达管业有限公司从工程尾款人民币26555元中代被告张木光支付12位原告谭隆隆等人人民币5000元作为返家路费。后被告张木光被遂溪县人民检察院逮捕,遂溪县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13日判决被告张木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款21555元,按照比例发还给12位原告。但是仍拖欠12位原告的工资61767元,至今没有支付。因此,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木光对尚欠12位原告的劳动报酬款共计61767元无异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木光于2017年8月22日前付清拖欠原告谭隆隆、李永、谭海军、谭国林、谭云学、谭卫权、覃恩山、黄伦、钟文清、黄日强、张伟进、韩进的劳动报酬款人民币61767元(其中:谭隆隆7267元,李永4055元,谭海军3110元,谭国林4500元,谭云学4427元,谭卫权7999元,覃恩山2009元,黄伦2991元,钟文清7441元,黄日强6771元,张伟进5059元,韩进6138元)。二、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谭隆隆、李永、谭海军、谭国林、谭云学、谭卫权、覃恩山、黄伦、钟文清、黄日强、张伟进、韩进共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爱春人民陪审员 杨究弟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光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