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与沈国铨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沈国铨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1364号原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林立,董事长。被告:沈国铨,男,193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国铨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江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