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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2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诺亚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文晨照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诺亚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文晨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726号之一原告:中山市诺亚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法定代表人:王璐。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云仙,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文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法定代表人:刘润兰。原告中山市诺亚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文晨照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中山市诺亚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诺亚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诺亚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佩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