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更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覃余钱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余钱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83号罪犯覃余钱,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张定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余钱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罪犯覃余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考核分1845分,折记表扬三次,还余考核分45分,罪犯分级管理中系普管级。在服刑期间罪犯覃余钱无违监现象。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覃余钱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覃余钱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覃余钱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覃余钱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余钱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