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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何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何某某,陈某某,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7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高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职员,住高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某某,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陈某,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诉被告何某某、陈某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以被告已还清银行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对被告何某某、陈某某、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