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321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恒兴铸造厂、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恒兴铸造厂,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321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恒兴铸造厂,住所地蚌埠市胜利东路孙郢村,组织机构代码68205706-2。负责人:张会琴,厂长。被申请人: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680907XT。法定代表人:张金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恒兴铸造厂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9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建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