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姿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1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姿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8号。被执行人广州姿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瑞兴街43号、45号、47号地下一层62商铺。申请执行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姿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姿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等4514138.0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47541元,但被执行人无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1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家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