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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与从早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从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梁园镇太平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1992852-0。法定代表人:陆友龙,经理。被执行人:从早辉,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从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从早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从早辉银行存款人民币78092元(含执行费、诉讼费、公告费);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从早辉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恺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