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奋泰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奋泰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13293918A。法定代表人:周祖俊,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奋泰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靛头村。法定代表人:陈雨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奋泰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47877.9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奋泰生化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