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建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生,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无前科。因交通肇事于2016年4月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张建生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根宝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建生驾驶×××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赤峰市红山区双桥胡同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三道街交叉口直行时,与陈某驾驶×××号二轮摩托车沿三道街由西向东行驶相撞后,导致×××号二轮摩托车散落物抛出,将路南侧头南尾北停放的×××号小型轿车右侧砸损,并致陈某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建生驾驶车辆逃逸。同年4月8日,张建生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建生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韩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民事调解书,被害人陈某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张建生常住人口信息表,办案说明,被告人张建生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建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生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建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建生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