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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异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罗沈丰李中文与李中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108号异议人:李中文,男,1954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保全申请人(原告):罗沈丰,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保全被申请人(被告):李中文,男,1954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沈丰与被告李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罗沈丰申请,本院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实际保全中,查封了李文中产权号X号房屋(座落在重庆市合川区)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异议人李文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文中称:请求撤销查封其房屋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第1、原告罗沈丰与被告李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货款是重庆德感公司为承建《合川金科世界城》的项目工程所用,该货款不应当由李文中支付。第2、欠款承诺书,是李中文被他人胁迫才签字,并且当即报案。第3、《合川金科世界城》重庆德感公司欠款案,法院已经判决多个案件,均无工作人员承担货款支付的案例。第4、该查封房屋已经在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第5、该房屋的查封,会让李中文这个六旬老人,流落街头,带来社会负面影响。故请求解除查封。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沈丰与被告李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沈丰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根据罗沈丰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渝0117执保2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李中文名下价值14万元的财产。实际保全中,查封了李中文涉及抵押的房屋一套(产权号号,座落在重庆市合川区)。查封了罗沈丰、杨平荣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号,座落于重庆市江北区)。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异议人李中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房屋查封,理由如前。上述事实,有本院依法提取的本院(2017)渝0117执保23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回执、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兑现,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审理罗沈丰与李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罗沈丰提供了担保,并依据罗沈丰的申请,本院作出保全裁定,具体实施时,查封了李中文涉及抵押的房屋一套(产权号X号,座落在重庆市合川区)。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李中文异议理由的第1、2、3条,是对原告罗沈丰与被告李中文买卖合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的辩解,该辩解不属于保全异议审查的内容,故在本案异议审查中不予评判。李中文异议理由第4条,已经抵押的房屋,也不能对抗法院的依法查封。李中文异议理由第5条,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中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异议人李中文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中文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文峰审判员  胡 兵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