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田成群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成群,北京博通翔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成群,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美霞(田成群之妻),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博通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南楼429室。法定代表人:宋品娟,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田成群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博通翔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成群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博通翔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罚息等共计2266847.1元。理由为:田成群2012年2月因博通翔公司无后续工程项目,本人也就没有再上班,但本人从来没有从博通翔公司离职,所以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因此请求判决博通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田成群的诉求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田成群于2008年起在博通翔公司工作,岗位为安全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2年2月起至今,田成群就没有再到博通翔公司工作。一、二审法院关于田成群2012年2月与博通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田成群虽提出生效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但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两审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两审法院关于田成群的诉求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田成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成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侯海旭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 静 更多数据: